一、含義:
著錄事項變更是指申請人、專利權人、代理人等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這些事項進行更改的程序。
二、類型:
著錄事項變更包括名稱變更與權利變更兩類。
1、名稱變更,是指當事人(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聯系人)本身沒有變更,而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因更名或者遷移新地址而發生的變化。
2、權利變更,是指申請人、專利權人、代理機構、聯系人等主體的變更。
三、辦理著錄事項變更的作用:
1、專利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是一段時間里證明變更生效唯一的法律證據。
2、做好著錄事項變更后,相關的權利歸屬變更、發明人變更才受專利法保護。
3、官方相關文書才能及時送達,便于管理。
4、如果不做或未及時做著錄事項變更,相關權利將得不到法律高度的確認而引起糾紛。
5、重要文書無法收到將直接導致專利權喪失等災難性不可逆的后果。
四、注意事項:
1、每一張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僅限一件專利(申請)的變更,一件專利(申請)的連續變更可以只進行一次著錄事項申報。
2、一次著錄事項變更,可以同時申請發明人或設計人變更,專利申請人 或專利權人更名、轉讓、地址、證照號變更,聯系人姓名及地址變更,委托代理機構變更。
3、涉及發明人或設計人變更的,需出具原全部發明人簽字同意變更的書面聲明,并由專利申請人或權利人簽章確認。如為署名糾紛所致變更,需出具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調解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4、涉及權利人名義變更而主體不變的,需出具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
5、涉及個人姓名變更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文件。
6、涉及權利轉移的,需出具雙方當事人簽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贈與證明、合法繼承的公證書等,如權利人為多個的,還需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或全體權利人同意贈與的證明材料;或者提供法院判決書等。
7、如為股份制改革所致公司名變更,需提供改制前后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
8、如果多件專利(申請)進行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供多份的,可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先進行備案,備案成功后,提供證明文件備案編號和復制件即可。